依據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民國113年04月24日 修正)
第 十 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平時及定期學習評量結果,應依評量方法之性質以等第、數量或質性文字描述記錄之。
前項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學習評量,至學期末,應綜合全學期各種評量結果紀錄,參酌學生人格特質、特殊才能、學習情形與態度等
,評量及描述學生學習表現,並得視需要提出未來學習之具體建議。
領域學習課程之評量結果,應以優、甲、乙、丙、丁之等第,呈現各領域學習課程學生之全學期學習表現;其等第與分數之轉換如下: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
前項等第,以丙等為表現及格之基準。彈性學習課程評量結果之全學期學習表現,得比照第三項規定辦理。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紀錄,應就第三條第二款所列項目,分別依行為事實記錄之,並酌予提供具體建議,不作綜合性評價及等第轉換。
所以自108學年度彈性課程之科目會在學期成績單(含學籍表)顯示,請各校依需求設定顯示項目,可以顯示成績、等第及評語。
設定方式如下:
1. 請在[學期初設定>課程]設定,選擇彈性科目(領域科目無法設定),如下圖
2. 點選彈性科目之編輯按鈕,請選擇計分(有計分才會在成績單出現),並勾選該科目在成績單出現之項目(等第或分數或評語),可以多選。
3. 按確定修改後即存檔。
4. 教師在打成績時,有勾選計分就可以輸入成績及評語,可不輸入努力程度。等第會依據成績判別,所以選擇等第的科目仍要請老師輸入成績,請依據(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範圍輸入要顯示的等第分數。
5. 學期成績單之彈性科目會依據顯示項目出現如下圖。